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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倒桩"引发法学争议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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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傍晚,南京白马公园旁一敞开式练习场上演惨剧:一学员在练倒车入库时,油门当刹车踩,车子猛地向后倒,撞向几米外的一张圆桌,坐在圆桌边休息的另一位学员的家属连同圆桌被顶翻在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勘察处理,有消息称,驾驶人和教练已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目前对此事件及其责任人的处理,将有序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在驾校学车的学员撞死了人,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家法律目前对“学员倒桩”这一特定的项目未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我省法律界人士对此存在观点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教练可能要负全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学员倒桩的具体情节作出法律规定,但可参照其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这位律师认为,倒车与在道路上学车类似,教练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学员则可免责。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教练、学员、驾校可能都有责任。南京市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小冰认为,首先,南京白马公园旁的这一敞开式练车场,能不能认为是“道路”还有待调查和确认,如果认定为驾校,就不能完全适用上述“第二十条”。此外,他认为不分具体情况,全部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能有失公允,责任应该一分为三:教练应付首要责任;学员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员如有过错可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不承担;另一方面,如果证据证明驾校有明显违规或疏于管理,驾校是否也该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无独有偶。记者了解到,就在南京这一事件发生前一个月,千里之外的郑州已经对此新类型案件作出司法尝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6月19日判决一起学员在驾校倒车将一女学员当场撞死案,大丰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徐涛被中原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据公诉机关陈述,2008年12月20日17时许,在大丰驾校学车的洪煜阳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驾校院内练习坡道起步项目,教练徐涛没有随车指导。17时24分,洪煜阳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的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将站在围墙边的学员严婷夹挤在围墙与车尾之间,严婷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徐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丰驾校大院并非完全封闭状态,学员洪煜阳练车的道路系城市公共道路,虽然车辆不多,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法院认定徐涛的行为侵犯到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然,南京这起案件与郑州市这起案件并不完全一样。对南京这起事件的司法认定以及后续程序也都还在进行中,我们只能等待其结果。但此事件中的鲜血一染红土地,就已经对司法如何完善带来了现实追问,其对驾校和教员的警示意义也已凸显——

    如今,学驾驶已经成为一个都市成年人的必修课,驾校培养驾驶者,实际承担着攸关无数人性命的神圣职责——如何严格尽到应尽责任,不让不合格的次品成为将来的“马路杀手”、如何在教学中时刻高悬利剑,慎之又慎?其答案之优劣,将直指安全与生命。“要命倒桩”事件,无疑在这个盛夏给人们敲了一记沉重而带血的警钟:对于驾驶和驾驶教学,我们无论多么敬畏都不为过,因为敬畏它,就如同敬畏最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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