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其驾驶证将被车辆管理所注销:
1.驾驶人死亡;
2.驾驶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3.驾驶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
4.驾驶人体检发现身体条件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
5.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帕金森病、痴呆或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6.驾驶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后驾车,或被判定需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强制隔离戒毒,或长期服用容易成瘾的精神药品且未戒除;
7.驾驶人存在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
8.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进行更换;
9.年龄超过70周岁,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0.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有的驾驶证仅包括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持有的驾驶证仅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或三轮汽车准驾车型;
11.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的身体条件和法律要求,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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