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肋”五
企业违规处罚措施模糊
新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有了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却没有监管方,这是关系到汽车“三包”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尽管目前汽车“三包”政策中规定,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但是仅凭一个“责令改正”对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能有多大的震慑作用?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能确保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显然,目前汽车“三包”中缺乏对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法律中都明确了处罚方式,以现金赔偿等方式承担明示责任,汽车“三包”政策也可以效仿。
汽车“三包”政策中还规定,汽车企业或者汽车4S店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那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几乎可以说无法执行,毕竟仅仅向社会公布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应明确对未按要求承担“三包”责任的企业处以何种处罚措施,除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内容外,还可以增加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取消企业原本享受的政策优惠等。另外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建议增加其他部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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