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因驾照过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汽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败诉。
据了解,汽运公司在2008年夏,为其名下的营运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同年8月18日凌晨,员工张某因疲劳驾驶,致使投保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事后被认定对事故负全责,该汽运公司为本次事故共支付相关费用9万多元。事故处理完毕后,该汽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张某发生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过期为由拒绝理赔。多次交涉未果后,该汽运公司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保单上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张某驾驶证有效期到8月7日,事故发生日,其驾照已经过期,这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据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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