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停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如下:
①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②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如图3-19所示;
③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④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打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⑤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⑥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2)故障车停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采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②机动车行经渡口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如图3-20所示;
③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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