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与警报装置使用有哪些规定?
(1)转向灯使用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书J》中有关规定,初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①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②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照明及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①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③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一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如图3-21所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②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③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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