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痈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瘾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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