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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