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注销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①持证人死亡的。 ②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③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④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⑤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⑥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⑦年龄超过70周岁的。 ⑧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3)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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