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机动车驾驶证审检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②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③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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