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人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1)条第②项、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人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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