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张三通过某驾校工作人员李四等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买卖驾驶证3000余本,获利45万余元。不久,案件侦破,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9年5月,张三经多方打听来到某地区,找到一驾校工作人员李四,协商非法办理驾驶证的事宜。经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在异地以某驾校的名义召集、培训学员;该驾校负责派员前往异地组织考试,并收取每本3000元的办证费。
随后,张三返回异地,大肆召集学员,以每人3200元至3800元不等的价格从学员处收取办证费。在未经正规考试或不经考试的情况下,张三通过该驾校异地办理驾驶证3000余本,并从中收取每本200元至800元不等的差价,共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了相关事实、证据后,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张三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
检察官说法
张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书、证件。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正规考试或者不经考试,异地买卖3000余本驾驶证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活动,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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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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