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注销与恢复
一、驾驶证的注销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①死亡的。
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③提出注销申请的。
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⑤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⑦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准驾车型的。
⑧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⑤项至第⑧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驾驶证的恢复
因上述第⑤项、第⑥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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