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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累积记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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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人下一记分周期。

    2、一个周期内首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首次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12分的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口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处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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