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一、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升级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满6年为第一个法定审验期。 在第一个法定审验期内,无累积记分或者6年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10年。在机动车驾驶症的10年有效期内,每年记分均未达到12分的,经审验符合驾驶人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升级为长期有效。 二、定期审验与驾驶证有效期降级。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巧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中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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