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52项,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其中一次记12分的11项;一次记6分的14项;一次记3分的12项;一次记2分的11项;
(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其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档、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具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任高速V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容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云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且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体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 )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记分管理规定
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③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④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巧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⑤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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