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间,小王到某驾校报名学习开车。一天下午,小王在跟随教练员老李练习靠边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将路人孙某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路人孙某无责任。
因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路人孙某将小王、老李以及驾校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那么,路人孙某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故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在此情形下,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但教练员系驾校的员工,其带领学员学习开车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教练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来承担。
本案中,小王是驾校的学员,其在跟随教练员老李学习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上面的分析,应由老李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老李是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路人孙某赔偿责任最终应由驾校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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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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