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由指定医疗机构认定
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的申领人,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该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必须由相关部门评估,是因为从医学的专业角度看,下肢残疾人尤其是双下肢残疾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汽车,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专门检查、鉴定和评估。目前我国有一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还不具备这种鉴定能力。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分布区域、技术资格、服务能力等情况,指定专门医疗机构承担申请驾驶的残疾人身体检查工作,是比较可行的。 而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在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前,也均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师对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进行专门评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不一定只是省级医院,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也可以承担这一职责。 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评估后,残疾人可根据交管部门的规定程序,申请驾照。 取得驾照后该注意什么辅助装置不可擅自改动 有读者担心,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上路后可能容易发生事故,给其他行人、车辆造成影响。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残疾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 为保证驾车出行安全,111号令还规定残疾驾驶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为国际通用的蓝色轮椅残疾人标志图案,供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在车身上设置。设置时,应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且粘贴的位置应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 这项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和保护,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安全和礼让,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为避免对辅助装置的误操作带来安全隐患,不允许其他人驾驶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取得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后,残疾人司机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这样的规定,既考虑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又保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残疾驾驶人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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