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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