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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