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执行科目二的评判标准外,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
①单手控制方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②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方向晃动,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
③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④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或者行驶速度。
⑤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⑥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
⑦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⑧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
⑨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①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
②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s即转向。
③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不按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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